國際沙灘排球規則
本規則係依據國際排球總會(FIVB)修訂公佈之最新國際沙灘排球規則英文版譯編,適用於2003-2004年,如對本規則譯文有疑義時,以英文版為準。
註︰粗體部份表示的文字適用FIVB世界性比賽規則。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編譯
比賽特性
沙灘排球是由兩人組成的單一隊伍,在舖沙場地上隔一球網進行的運動。而在特殊環境下,適用各種不同版本的規則,以期對大眾展現這項運動的多樣性。
本項運動的宗旨在於將球擊過網,落在對方場地上得分,同時防止球在己方場地落地。
每一隊各有三次機會將球擊到對方場區 (包括攔網在內)。
比賽是由發球開始進行︰亦即由一方將球擊到對方場地。而每一球的來回持續到該球落地、出界或其中一隊無法正確將球擊回對方場地為止。
在沙灘排球賽中,贏得一球即獲得一分 (落地得分制)。若接發球方贏得一球,除了得一分之外,並取得發球權。而只要發球權交換,獲得發球權球隊球員也必須輪替。
第1章 場地與設備
1. 比賽區域
比賽區域包括比賽場地與無障礙區。
1.1 場地規格
1.1.1 比賽場地為一長寬16 ×8公尺的矩形,四周延伸至少3公尺寬的無障 礙區,場地平面上空須有至少高度7公尺的無障礙物空間。
1.1.2 FIVB國際比賽,比賽場地為16 ×8公尺的矩形,四周從邊/端線向外延伸至少5公尺,最寬6公尺的無障礙區,而比賽場地平面向上最少須有12.5公尺的無障礙物空間。
1.2 場地表面
1.2.1 比賽區域場地必須舖上細沙,盡可能平坦而一致,不得滲入石子、貝殼等異物,以避免球員遭割傷或因而導致受傷。
1.2.2 在FIVB世界性比賽中,沙子的深度必須至少40公分,且為鬆軟的細沙。
1.2.3 比賽場地表面不得有任何造成球員受傷的危險性物質存在。
1.2.4 FIVB世界性比賽中,所使用沙子亦必須經過篩檢,以確保沙礫大小一致,不會過於粗糙且確保未滲入石子與危險物品。沙粒也不應過細,以免造成沙塵而沾黏皮膚。
1.2.5 在FIVB世界性比賽中,如遇下雨,建議使用防水布覆蓋球場中央。
1.3 球場界線
1.3.1 比賽場地係指由兩條邊線和兩條端線所標示出的區域。而邊線和端線皆包括在比賽場地的面積內。
1.3.2 「不使用」中線。
1.3.3 所有界線的寬度皆為5到8公分。
1.3.4 界線的顏色必須相同,且與沙子的顏色呈明顯對比。
1.3.5 場地使用的邊線必須為絕緣材質的帶狀線,且兩端固定點應使用柔軟富彈性的材料。
1.4 發球區
發球區介於端線之後與兩條邊線延伸所形成的區域內,且可向後延伸到無障礙區結束之處。
1.5 天氣
比賽時的天氣不得有任何造成球員受傷的危險性存在。
1.6 照明
正式國際比賽於夜間進行時,從距離比賽場地地面上方1公尺處所測得之比賽場地照明度值,應介於1000到1500勒克斯(lux)之間。
FIVB世界性比賽中,技術控制委員與競賽指導人員應判斷上述情況是否有任何造成球員受傷的危險性存在。
2. 球網與球柱 (圖表2)
2.1 球網
球網長8.5公尺,寬1公尺(± 3公分) 垂直張掛於球場中心軸上方,
網面由10公分見方的網孔組成,其網頂和網底皆以7到10公分寬的水平帆布對折縫住,可選擇使用深藍色或螢光色,其長度即為整面球網的全長。網頂的兩端各有一個孔,繩索穿過該孔並繫緊於球柱,使網頂成水平狀態。
球網上、下兩端各有一條繫住網帶且具彈性的繩索,而這兩條繩索將球網繫於球柱,並拉緊球網的頂端和底端。水平網帶上可印上廣告。
FIVB世界級比賽中,所使用的網子為8.0公尺,其網孔亦較小,且於網子末端印有商標。在不影響球員和裁判的視線下,也可以使用廣告柱。上述各項均可印上廣告,但須符合FIVB的規定。
2.2 標誌帶
兩條5到8公分寬 (與界線同寬),1公尺長的白色帶子垂直繫於兩邊線的上方球網上。這兩條標誌帶視為球網的一部分,並可印上廣告。
2.3 標誌竿
標誌竿是具彈性的桿子,長1.8公尺,直徑10公厘。其材質為玻璃纖維或類似材質。兩側標誌帶外緣各繫緊一支標誌竿,球網兩邊各一支。
(圖表2)每支標誌竿均自網頂向上超出80公分,每10公分塗以對比鮮明的顏色,以紅白相間為佳。
標誌竿視為球網的一部分,並作為有效穿越空間的兩側界線。
(圖表3,規則14.1.1)
2.4 網高
男子網的高度為2.43公尺;女子網的高度為2.24公尺。
註︰分齡組的網高亦有所不同,如下圖︰
組別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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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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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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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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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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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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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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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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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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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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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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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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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網高度的測量是在比賽場地的中央,以測量桿進行丈量。球網兩端(邊線上方) 的高度必須相同,且不得超出規定高度2公分以上。
2.5 球柱
支撐網子的球柱外表須呈圓形且平滑,其高度為2.55公尺並可予以調整。
球柱必須固定在地上,距球場兩側界線相距0.7到1公尺。
球柱不得以金屬鐵索固定在地上,必須無任何危險或障礙物,球柱並須以護套包覆。
2.6 附屬設備
所有附屬設備均需符合FIVB規定。
3. 球
3.1 規格
球必應為圓形,且以不會吸收濕氣的彈性材質製成 (以柔軟的皮革、人造皮或類似材質),適合室外各種比賽情況。例如比賽在雨中進行。
球的內部擁有一個橡膠或類似材料製成的球膽。若使用人造皮,須符合FIVB的標準。
顏色︰ 亮色系 (如橘色、黃色、粉紅色、白色等)
圓週︰ 66到68公分
重量︰ 260到280公克
內壓︰ 171到221毫巴 mbar或hPa (0.175到0.225公斤/平方公分)
3.2 球的一致性
一場比賽用球的規格必須相同,包括顏色、圓週、重量、壓力、式樣等。
正式國際比賽必須使用FIVB認可的球。
3.3 三球制
FIVB世界性比賽中,必須使用三個比賽球。因此必須設有六位撿球人員,分別位於無障礙區的四個角落以及兩位裁判後方 (圖表6)。
第2章 參賽者
4. 球隊
4.1 球隊的組成
4.1.1 一隊只能有兩名球員。
4.1.2 只有登記在記錄表上的兩名球員才能參與比賽。
4.1.3 在FIVB世界性比賽中,教練不得在比賽過程中給予球員指導。
4.2 隊長
記錄表上必須指出隊長。
5. 球員的裝備
5.1 裝備
5.1.1 球員必須穿著短褲或泳裝。如競賽規則中未特別規範,則可穿著緊身上衣或背心。球員可以帶帽子。
5.1.2 同隊球員需穿著的同一式樣及顏色的服裝。
5.1.3 球員的服裝必須乾淨。
5.1.4 球員必須赤腳比賽,除非取得裁判允許。
5.1.5 球員的上衣 (或短褲,如經裁判同意,可不穿著上衣比賽) 須有明顯的號碼1號和2號。且號碼必須繡於胸前 (或短褲正面)。
5.1.6 號碼的顏色須與上衣的顏色呈明顯對比,最小需10公分高。號碼的筆畫須有1.5公分寬。
5.2更換裝備
5.2.1 如果兩隊出賽時發現穿著同一顏色的上衣,則裁判應以擲幣的方式決定其中一隊更換比賽上衣。
5.2.2 第一裁判可允許一名或多名球員︰
a) 穿著襪子和/或鞋子比賽。
b) 於局間更換汗濕的服裝,新換上的服裝顏色、式樣及號碼需與原來的相同(規則5.1.5和5.1.6)
5.2.3 如球員要求,第一裁判可允許其穿著內衣或練習褲比賽。
5.3 禁止物件和球衣
5.3.1 禁止配戴任何可能造成球員受傷的物件,例如徽章、手鐲、易脫落物等。
5.3.2 球員可帶眼鏡,但後果須自行負責。
5.3.3 球員不得穿著無正式號碼的球衣 (規則5.1.5和5.1.6)。
6. 參加者的權利與責任
6.1 雙方球員
6.1.1 參賽者必須瞭解正式沙灘排球規則並受其規範。
6.1.2 參賽者必須以恭敬有禮的態度接受裁判的判決,不得與之爭論。如有疑
問,可請求說明。
問,可請求說明。
6.1.3 參賽者的行為必須恭敬有禮,並秉持公平競賽的精神,不僅對裁判,也
包括其他裁判、隊友、對方球員與觀眾。
包括其他裁判、隊友、對方球員與觀眾。
6.1.4 參賽者須避免作出影響裁判判決或掩飾同隊錯誤的動作或態度。
6.1.5 參賽者須避免作出延誤比賽的動作。
6.1.6 同隊球員可於比賽中交談。
6.1.7 比賽進行中,兩名球員皆可在球落地或違例後,於下列三種情況下要求裁判 (規則6.1.2)︰
a) 請求裁判說明其判決的規則適用性,或解釋規則。如無法接受裁判的說明,須由任一名球員立即向第一裁判提出異議,保留於賽後記載於記錄表上作為抗議的依據。
b) 請求許可︰
˙更換球衣或裝備
˙確認發球員的號碼
˙檢查球網、球、球場表面等
˙重新調整對齊界線。
c) 請求暫停 (規則19.3)。
球員必須取得裁判許可才能離開比賽區。
6.1.8 比賽結束時︰
a) 雙方球員應向裁判和對方球隊致謝。
b) 如果任一名球員於比賽中曾向第一裁判提出「抗議請求」,該名球員有權確認其請求已記錄於記錄表中(規則6.1.7 a)。
6.2 隊長
6.2.1 比賽開始前,隊長須︰
a) 於記錄表上簽名。
b) 代表所屬隊伍參與擲幣。
6.2.2 比賽結束後,隊長須在記錄表上簽名,以確認比賽結果 (規則6.1.7 a)。
6.3 參賽者位置
球員的椅子必須距離比賽場地的界線5公尺,且兩側距離記錄台3公尺以上。(圖表1)
第3章 得一分、贏得一局與勝一場
7. 得分制
7.1勝一場
7.1.1 先贏得兩局的隊伍即勝一場。
7.1.2 兩隊形成1:1平手時,決勝局 (第3局) 為15分制,且必須領先對隊兩分為止。(16比14、17比15)
7.2 贏一局
7.2.1 先取得21分且最少領先兩分的隊伍即贏得該局 (決勝局除外)。若形成20比20平手的情況,則比賽繼續進行,直到任一隊領先對隊二分為止(例如22比20、23比21等)。
7.2.2 決勝局則根據上述規則7.1.2進行比賽。
7.3 得一分
任一隊發球失誤或回擊失敗,或者犯規,則由對方隊伍贏得該球, 並具下列結果之一︰
7.3.1 如果是對方球隊發球,則該隊得一分並繼續發球。
7.3.2 如果對方球隊接發球,則該隊取得發球權並得一分。
7.4 球隊未出場與陣容不完整
7.4.1 若球隊經裁判要求進場之後,該隊仍拒絕比賽,則宣佈該隊缺席並沒收
比賽,該隊該場比賽結果為0比2,兩局比數0比21。由對隊獲勝。
比賽,該隊該場比賽結果為0比2,兩局比數0比21。由對隊獲勝。
7.4.2 若球隊於比賽時間內未出場比賽,則宣佈該隊缺席,則該隊該場比賽結果與規則7.4.1相同。
7.4.3 球隊陣容經宣佈為該局或該場比賽陣容不完整時,則判定其該局或該場比賽失敗 (規則9.1)。對隊贏得該局或該場比賽所需分數與局數。不完整的隊伍則維持其已得分數和局數。
第4章 比賽的準備工作與比賽結構
8. 比賽的準備工作
8.1 擲幣
在熱身時間前,第一裁判召集兩隊隊長,並進行擲幣。擲幣獲勝方有下列選擇︰
a) 選擇發球或接發球
b) 選擇場地
擲幣輸方只有另一選擇。第二局由擲幣輸方選擇a) 或b)。決勝局則重新擲幣。
8.2 熱身時間
比賽開始前,如賽前已提供其它場地練習,則共同使用3分鐘熱身時間;否則,可共同使用5分鐘熱身時間。
9. 球隊陣容
9.1 球員
各隊的兩名球員必須持續參與比賽。
9.2 替補
「不使用」球員替補制度,亦不得替換球員。
10. 球員位置
10.1 位置
10.1.1當發球員擊球瞬間,雙方球員均需於場地內 (發球員除外)。
10.1.2球員所站的位置不予限制。在場上並「無」固定位置。
10.1.3「無」輪轉錯誤。
10.2 發球順序
一局的球員發球順序皆須維持一致 (依隊長於擲幣後選擇的順序)。
10.3 發球順序錯誤
10.3.1若球員未按照發球順序發球,則為發球順序錯誤。
10.3.2記錄員必須正確指示發球順序,並更正錯誤的球員。
10.3.3發生發球順序錯誤的隊伍判定為輸掉該球 (規則12.2.1)。
第5章 比賽行為
11. 比賽情況
11.1 比賽的開始
比賽的開始,始於第一裁判鳴笛後,發球員擊球的瞬間。
11.2 死球的構成
比賽中犯規,裁判鳴笛即構成死球。若無犯規,則自裁判鳴笛時即停止比賽。
11.3界內球
當球落於包括界線在內的比賽場內地面時,即為「界內球」(規則1.3)。
11.4 界外球
球出界的情況如下︰
a) 球體觸地部份完全在球場界線之外 (未觸及到界線)
b) 球接觸到場外的任何物體 (包括天花板或人)
c) 球觸及標誌竿、繩索、球柱、標誌帶和標誌帶外側的球網部分
d) 發球時球體完全或一部分從球網上的有效空間外通過其垂直平面時。(規則14.1.3)
12. 擊球犯規
12.1 定義
12.1.1任何違反規則的擊球動作即犯規動作。
12.1.2裁判係根據這些規則判定犯規並決定懲罰。
12.2 犯規的後果
12.2.1球隊犯規即受懲罰︰根據規則7.3,則由對方贏得該球及一分。
12.2.2如果發生連續兩種以上犯規的類型,則僅判定第一次犯規類型。
12.2.3如果雙方同時犯規,則判定為「公正球」,且該球重新發球。
13. 擊球
13.1 球隊擊球次數
13.1.1每一球隊均賦予至多三次擊球機會將球回擊過球網到對方場地。
13.1.2三次擊球不僅包括球員的主動擊球,亦包括被動的觸球動作。
13.1.3同一球員不得連續擊球兩次 (例外請見規則 13.4.3 a)、b) 及18.2)。
13.2 同時觸球
13.2.1兩名球員可同時觸球。
13.2.2若同隊兩名球員同時觸球,則視為兩次擊球 (攔網動作則例外,規則18.4.2)
如果同隊兩名球員同時企圖擊球,但只有一名球員觸球,則視為一次擊球。
如果同隊球員相互衝撞,不視為犯規。
13.2.3如果兩隊球員在網上同時觸球且比賽繼續進行,則接球的一方仍有三次擊球。如果該球出界,則視為球落地所在位置的對方球隊犯規。
如果兩隊球員於網上爭球時發生「持球」的情況,「不」視為犯規。
13.3 藉助外力擊球
在比賽區域內,球員不得藉由隊友或任何結構/物品的支撐達到擊球目的。但球員即將犯規 (觸網或妨礙對方球員) 時,隊友可予阻止或將其拉回。
13.4 擊球的特性
13.4.1可用身體的任何部位觸球。
13.4.2球員擊球時,不得接住球或丟、擲球。
例外︰
a) 強攻球的防守動作。在此情況下,允許上手接球手指時輕微持球。
b) 雙方球員於網上同時擊球而造成的「持球」。
13.4.3球可接觸身體的數個部位,但必須是同時觸及。
例外︰
a) 攔網時,允許一名或多名球員連續觸球,但其觸球必須在一個動作中發生 (規則18.4.2)。
b) 球隊的第一擊球,除了使用手指的上手接球之外 (例外︰規則13.4.2 a),球員可利用身體的任何部位連續觸球,但其觸球必須在一個動作之內發生。
13.5 擊球時的犯規
13.5.1四次擊球︰球隊將球回擊到對方場地前擊球四次 (規則13.1.1)。
13.5.2藉助擊球︰球員藉助隊友或任何結構/物品支撐達到擊球目的 (規則13.3)。
13.5.3持球︰球員並未擊球 (規則13.4.2),而是在防守強攻球時 (規則13.4.2),或者兩隊球員於網上同時觸球導致輕微「持球」(規則13.4.2 b)。
13.5.4連擊︰球員連續擊球二次,或球連續接觸球員身體數個不同的部位 (規則13.1.3、13.4.3)。
14. 近網球
14.1 球越網
14.1.1球員將球送到對方場地時,必須由網上有效空間越過(圖表3)。有效空間限於球網垂直面部份,其限制範圍如下:
a) 下至球網頂端。
b) 兩側到標誌竿及其假想延長伸線內。
c) 上至繩索或結構為界 (如果有的話)
14.1.2若球完全或部分在有效空間外越過球網平面落向對方場區的無障礙區 (規則15),在以下情況中,球員可在球隊的三次擊球限制內將球擊回:
˙將球擊回時,球必須完全或部分從同側場地的有效空間外,越過球網的垂直平面。
˙對方球員不得阻止或妨礙此動作。
14.1.3若球完全從網子下方越過則為「出界」 (圖表3)。
14.1.4球員可在球尚未完全越過球網下方或從有效空間外越過之前,進入對方場地將球擊回。
14.2 球觸網
當球飛越過球網時 (規則14.1.1),可觸及球網。
14.3 球擊到網子
14.3.1擊入球網時,可在該隊三次擊球次數限制內將球救起。
14.3.2如果球將球網的網孔擊破或將球網擊落,則該球不計,並重新發球。
15. 近網球員
各隊必須在自己所屬場地以及比賽區內進行比賽。
15.1 球網上方擊球
15.1.1攔網時,攔網球員可於越過球網上方觸球,但不得在對方球員攻擊之前或擊球同時觸球 (規則18.3)。
15.1.2球員攻擊動作完成後,可允許其手越過球網上方,但擊球時必須在所屬比賽空間內。
15.2 進入對方場地和/無障礙區
球員可進入對方場地和/無障礙區,但不得干擾對方球員的擊球。
15.3 觸網
15.3.1球員不得觸網或接觸標竿的任何部分 (例外:見規則15.3.4)。
15.3.2一旦球員完成擊球動作,即可接觸球柱、線或者在網子總長度外的任何物品,但此動作不得干擾擊球。
15.3.3若球擊到網子而使網子接觸對方球員,不視為為犯規。
15.3.4頭髮無意接觸到網子不視為犯規。
15.4 球員於網前的犯規動作
15.4.1球員在對方球員進行攻擊之前或正在進行攻擊時,於對方場地中觸球或接觸對方球員 (規則15.1.1)。
15.4.2球員越界進入對方活動範圍、場地或/無障礙區,且干擾對方球員擊球 (規則15.2)。
15.4.3球員觸網 (規則15.3.1)。
16. 發球
16.1 定義
發球動作是指由正確的發球員於發球區內,以單手手掌或手臂將球擊出以開始進行比賽的動作。
16.2 第一局的第一次發球
第一局的第一次發球是由擲幣後選擇發球的隊伍執行 (規則8.1)。
16.3 發球順序
一局第一次發球之後,決定要進行發球之球員的方式如下:
a) 發球方贏得該球時,由同一名發球員繼續發球。
b) 接發球方贏得該球時,該隊取得發球權,並由上次發球的另一名球員發球。
16.4 指示發球
第一裁判確認過是由正確的發球員拿球站在端線後方,且兩隊已準備好進行比賽之後,即可鳴笛指示球員發球 (圖表8,圖1)。
16.5 進行發球
16.5.1發球員可在發球區內自由移動。在發球擊球瞬間或跳躍發球的起跳瞬間,球員不得踏入場內 (包括端線在內) 亦不得踏出發球區。發球員的腳不得伸入端線下。將球擊出之後,發球員才可踏出場外或場內,或於場外或場內落地 (指跳躍發球)。
16.5.2如果因發球員推擠沙子而造成線的位置移動,並不視為犯規。
16.5.3發球員必須在第一裁判吹哨允許發球之後五秒內擊球。
16.5.4若發球員在第一裁判吹哨之前即已擊球,則判定該球取消並重發。
16.5.5發球員將球拋起或放開球之後,只能以單手手掌或手臂的任何一個部分將球擊到球場內。
16.5.6如果發球員將球拋起或放開之後,未再接觸或接住該球而讓球落地,則該球視為發球。
16.5.7球員將不得嘗試再次發球。
16.6 掩護
發球員的隊友不得利用掩護動作阻止對方球員看見發球員或發球路線。若對方球員要求,則他們必須移開 (圖表4)。
16.7 發球犯規
下列犯規情形將導致發球權更換。發球員:
a) 違反發球順序 (規則16.3)。
b) 未正確執行發球動作 (規則16.5)。
16.8 擊球之後的發球犯規
發球員將球正確擊出之後,該球在下列情況下視為發球犯規:
a) 該球觸及到發球方的球員,或未越過球網的垂直平面
b) 該球「出界」(規則11.4)
17. 攻擊
17.1 定義
17.1.1除了發球和攔網之外,任何將球擊向對方場地的動作均視為攻擊。 17.1.2攻擊動作在球完全越過球網的垂直面,或觸及到對方攔網球員時,
即告完成。
17.1.3任何一名球員均可於任何高度進行攻擊,但該球員的攻擊動作必須於其所屬場地空間內進行 (例外:規則17.2.4)。
17.2 攻擊犯規
17.2.1球員於對方的比賽場地空間內擊球 (規則15.1.2)。
17.2.2球員攻擊「出界」(規則11.4)。
17.2.3球員利用手指以「張開的手掌吊球或虛攻」,將球擊向對方場地所完成的攻擊動作。
17.2.4球員在對方發球時,對於完全在球網上方的球所完成的攻擊動作。
17.2.5球員使用上手傳球,而球行進的路線未與肩線垂直的攻擊動作;但舉球動作則例外。
18. 攔網
18.1 定義
攔網動作是指球員靠近球網,並且在高於球網頂端的高度攔截來自對 方的攻擊球 (圖表5)。
18.2 攔網球員的擊球
攔網之後的第一擊球可由任何一名球員進行,包括該名於攔網時觸球 的攔網球員。
18.3在對方空間內攔網
球員進行攔網時,可將手掌或手臂伸越過球網,但不得妨礙對方球員擊球。因此,在對方球員進行攻擊之前,攔網球員不得越網觸球。
18.4 攔網觸球
18.4.1攔網觸球視為攔網隊伍的第一次擊球。攔網球隊若於攔網時觸球,則 僅剩兩次擊球機會。
18.4.2攔網球員 (無論一名或多名) 可連續 (快速而持續) 觸球,但必須是在
一個動作之內發生。這些觸球動作僅視為該隊的第一次擊球 (規則18.4.1)。
18.4.3攔網連續觸球可發生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18.5 攔網犯規
18.5.1攔網球員在對方球員擊球之前或同時,在對方空間內觸球。
18.5.2球員從標誌竿外越過對方空間內攔網。
18.5.3球員攔截對方發球。
18.5.4球觸及攔網球員後「出界」。
第6章 暫停與延誤
19. 暫停
19.1 定義
「暫停」是合法的比賽中斷,時間為30秒。
在FIVB世界級比賽中,第一局和第二局兩隊得分總和21分時,實施一次的30秒「技術暫停」。
19.2 暫停次數
每一隊可於每一局中請求一次暫停。時間為30秒。
19.3 請求暫停
球員只能在成死球後且裁判鳴笛指示發球之前,經由規定的手勢 (圖 表8,圖4) 請求暫停。兩隊可連續請求暫停,其間無須經過比賽。
球員若需離開比賽場地,必須得到裁判的允許。
19.4 不當請求
除上述之外,不當請求暫停的情況如下:
a) 球仍進行當中,或於裁判鳴笛指示發球的同時或之後 (規則19.3)。
b) 已請求過一次暫停之後 (規則19.2)。不當請求若未影響或延誤比賽,裁判應予拒絕但不給予懲罰,除非該隊同一局中重複發生不當請求 (規則20.1 b)。
20. 延誤比賽
20.1 延誤的類型
球隊影響比賽進行的不當動作即構成延誤,其中包括:
a) 經裁判示意繼續進行比賽後仍逕自拖延暫停時間。
b) 同一局中重複發生不當請求 (規則19.4)。
c) 延誤比賽 (比賽正常進行的情況下,從前一球結束到裁判鳴笛指示發球之間的間隔最長為12秒)。
20.2 延誤的懲罰
20.2.1對於球隊一局中的第一次延誤將處以「延誤警告」。
20.2.2同一局中同一球隊的第二次以及之後的延誤,無論任何類型均視為犯規,並處以「延誤懲罰」:判以失掉該球及失一分。
21. 例外的比賽中斷
21.1 受傷
21.1.1球賽進行中發生嚴重意外,裁判必須立即鳴笛中止比賽。該球不計,重新發球。
21.1.2受傷的球員可獲得5分鐘的恢復時間,但一場比賽中只允許一次受傷恢復時間。
裁判必須允許合格的醫護人員進入場中協助受傷球員。只有裁判才能允許球員離開比賽場地且不予懲罰。在5分鐘復原時間結束後,裁判將鳴笛並要求該名球員繼續出場比賽。此時受傷球員必須自行判斷是否適合繼續比賽。
如果受傷球員於復原時間結束後未能回到場地繼續比賽,則判定其所屬隊伍陣容不完整 (規則7.4.3、9.1)。
但在特殊況下,大會的指定醫生和技術監督人員可拒絕受傷的球員回到場中繼續比賽。
註:復原時間是從指定的競賽醫護人員進入場中協助受傷的球員時開 始計算。在沒有指定醫護人員的情況下,則從裁判允許復原時間時開 始計算。
21.2 外力干擾
如果在比賽進行中遭受外力干擾,則必須停止比賽且該球不計重新發球。
21.3 延長中止比賽時間
如果發生無法預期的情況導致該場比賽中斷,第一裁判、主辦單位以 及「控制委員」應決定如何重新恢復比賽的對策。
21.3.1如果發生一次或多次中止事件,其總計時間未超過4小時,則從中止時的比數恢復該局的比賽,且可於相同場地或另一場地進行。已賽完的局數保留。
21.3.2若發生一次或多次中止事件的總時間超過4小時,則該場比賽應重新 進行。
22. 換場與局間休息
22.1 換場
22.1.1前兩局中,雙方得分總和7分倍數時換場一次;第三局則每5分倍數換場一次。
22.2 局間休息
22.2.1局間的休息時間為1分鐘。
於決勝局之前的局間休息時間,第一裁判會根據規則8.1進行擲幣。
22.2.2換場時 (規則22.1),兩隊必須立即交換場地不得延誤比賽。
22.2.3如果未於正確的時間換場,一旦發現此錯誤,應立即進行換場。換場時的比數則維持不變。
第7章 不當行為
23. 不當行為
球員對於裁判、對方球員、其隊友或觀眾做出的不當行為,可依冒犯 程度分為四類。
23.1 類別
23.1.1違反運動員精神:爭論、恐嚇等。
23.1.2無禮行為:態度不佳或違反道德情操,表現輕蔑行為。
23.1.3冒犯行為:誹謗或侮辱的言詞或動作。
23.1.4侵犯行為:實際攻擊或企圖侵犯。
23.2 懲罰
視不當行為的程度而定,將根據第一裁判的判決處以下列懲罰 (懲罰 將於記錄表上記錄):
23.2.1不當行為警告:針對違反運動員精神的行為,將對相關的球隊成員提出警告,以防止同一局中重複發生該行為,但不予懲罰。
23.2.2不當行為懲罰:針對無禮行為或重複發生的違反運動員精神行為, 將處喪失一球的懲罰。
23.2.3驅逐出局:針對重複發生的無禮行為或冒犯行為,將處以驅逐出局懲罰。遭驅逐出局的球員必須離開比賽場地,且宣佈該局其所屬隊伍陣容不完整 (規則7.4.3、9.1)。
23.2.4取消資格:針對侵犯行為,遭懲罰的該名球員應離開比賽場地,且宣
佈該場其所屬隊伍陣容不完整 (規則7.4.3、9.1)。
23.3 懲罰尺度
「不當行為」的懲罰如懲罰尺度所示 (圖表7)。一名球員可能在一局中遭到多次「不當行為懲罰」。
但懲罰只分別在各局中累積。
因侵犯行為而處以「取消資格」則不須先有其它懲罰即可執行。
23.4 一局開始之前或局間發生的不當行為
於一局開始之前或局間發生的不當行為,將根據圖表7予以懲罰,且 該懲罰將記錄於下一局中。
第8章 裁判團與程序
24. 裁判團與執法程序
24.1 組成
一場比賽的裁判團是由下列人員所組成:
˙第一裁判
˙第二裁判
˙記錄員
˙四名 (兩名) 司線員
位置如圖表6所示。
24.2 程序
24.2.1只有第一裁判和第二裁判可在比賽中鳴笛:
a) 第一裁判鳴笛開始進行比賽。
b) 第一裁判和第二裁判已確定球員犯規且能判斷出其犯規性質,可鳴笛中止比賽。
24.2.2裁判可於比賽中止時鳴笛,示意允許或拒絕球隊的請求。
24.2.3裁判鳴笛中止比賽後,應立刻做出法定正式手勢 (規則29.1):
a) 獲發球的球隊。
b) 犯規的性質
c) 犯規的球員 (必要時)
25. 第一裁判
25.1 位置
第一裁判執行其職務時,位於球網其中一端的裁判台上,可坐或站立。其視線必須高於球網50公分 (圖表6)。
25.2 職權
25.2.1第一裁判須從開始到結束掌控整場比賽,其職權高於所有裁判和球隊 成員。
比賽期間,第一裁判的判決即為最終判決。如果第一裁判判定其它裁 判的判決錯誤,可予改判。
第一裁判有權更換未能勝任職務的其他裁判人員。
25.2.2第一裁判同時監督撿球員及整沙人員的工作。
25.2.3第一裁判有權決定一切比賽的事項,包括規則中未明定者。
25.2.4第一裁判不應允許任何情況下爭論其判決。但若球員請求,他必需說明其規則應用,或解釋其判決所依據的規則。
若球員不同意其說明並正式提出異議,第一裁判必須允許其請求進行 「抗議程序」。
25.2.5第一裁判必須在比賽前與比賽中,負責決定比賽場地區域和設備和是否符合比賽的規定。
25.3 職責
25.3.1比賽開始前,第一裁判必需:
a) 須檢查比賽區域、球以及其它附屬設備。
b) 召集雙方隊長進行擲幣事宜。
c) 控制球隊的熱身活動。
25.3.2比賽期間,只有第一裁判有權:
a) 懲罰不當行為與延誤。
b) 判定:
˙發球員的犯規動作。
˙發球方的掩護動作。
˙擊球時的犯規動作。
˙球網與球網上方區域的犯規動作。
26. 第二裁判
26.1 位置
第二裁判執行其職務時,位於第一裁判對面的球柱後面,且於比賽場地外,面向第一裁判執行任務。
26.2 職權
26.2.1第二裁判須協助第一裁判,但亦擁有其所屬判決範圍 (規則26.3)。在第一裁判無法繼續執行其職務的情況下,第二裁判可替代他。
26.2.2第二裁判也可以在不鳴笛的情況下,向第一裁判做出手勢示意其判決範圍以外的犯規,但不得堅持己見。
26.2.3第二裁判應監督記錄員的工作。
26.2.4第二裁判應允許暫停、換場、控制換場時間,以及拒絕不當請求。
26.2.5第二裁判應控制各隊已使用的暫停次數,並於每一局各球隊完成其暫 停後,告知第一裁判以及該隊相關球員。
26.2.6在球員受傷的情況下,第二裁判應允許復原時間 (規則21.1.2)。
26.2.7第二裁判應於比賽期間檢查比賽球是否仍符合規定。
26.3 職責
26.3.1在比賽中,第二裁判應判決、鳴笛並做出手勢的情況如下:
a) 球員於球網觸及球網上方帆布帶以下部份,或第二裁判方的標誌竿的犯規 (規則15.3.1)。
b) 球員侵入對方場地和活動範圍 (規則15.2)。
c) 球從有效空間外飛越球網,或觸及同側場地的標誌竿 (規則11.4)。
d) 球觸及場外物體(規則11.4)。
27.記錄員
27.1 位置
記錄員執行其職務的位置,位於第一裁判相對的場地一方所設置的記 錄台,並面對第一裁判。
27.2 職責
記錄員應根據規則填寫記錄表,並與第二裁判合作。
27.2.1在比賽與各局開始之前,記錄員須登記該場比賽及球隊的資料、按照 執行程序程序進行並取得兩隊隊長的簽名。
27.2.2比賽進行時,記錄員應:
a) 記錄得分並確認計分板上顯示的分數是否正確。
b) 管制每位發球員發球順序。
c) 指示發球員的背號,編號1或2,提示各隊的發球順序。當發現發球順序錯誤時,記錄員必須於立即告知裁判。
d) 記錄暫停、管制暫停次數並告知第二裁判。
e) 提示裁判員球隊不當的暫停請求 (規則19.4)。
f) 提示裁判員宣佈該局結束以及換場。
27.2.3比賽結束時,記錄員應:
a) 記錄最終比賽結果。
b) 在記錄表上簽名,並請雙方隊長簽名,再請裁判員簽名。
c) 如有抗議事件 (規則6.1.7 a) 時,記錄員或允許相關人員於記錄表上填寫關於此抗議事項之事實。
司線員
28.1 位置
28.1.1正式比賽中,有兩名司線員時。司線員應站在比賽場地對角線的兩端角落,並距離兩端角落1到2公尺。
兩名司線員各負責靠近自己一方的端線和邊線 (圖表6)。
28.1.2如果使用四名司線員,其位置於球場四個角落無障礙區中,面向各自所負責的邊/端線的假想延伸線上,並距離界線1到3公尺 (圖表6)。
28.2 職責
28.2.1司線員使用旗幟 (30 × 30公分) 執行其職務,如圖表9中所示:
a) 當球落地的位置靠近其中一名司線員所司的線時,該司線員以旗 幟手勢表示球於「界內」或「出界」。
b) 司線員以旗幟表示接球方的觸球「出界」。
c) 當球從有效空間外越過球網或球觸及標誌竿等情況發生時,司線員以旗幟手勢表示之 (規則14.1.1)。
該判決由最接近球行進路線的司線員負責以旗幟手勢表示之。
d) 職司端線的司線員亦應負責監督發球員於發球時踩線的犯規動作 (規 則16.5.1)
若第一裁判要求,司線員須重複其旗幟手勢。
27. 法定手勢
29.1 裁判法定手勢 (圖表8)
裁判必須以正式手勢指出中止比賽的原因,其情況如下。
29.1.1裁判指示下次發球的隊伍。
29.1.2如必要時,裁判應指示犯規的類型或允許中止比賽的原因。手勢
必須持續片刻,若以單手,則依犯規隊或請求隊同邊的手示之。
29.1.3如必要時,裁判應指出犯規的球員或提出請求的隊伍。
29.2 司線員旗幟手勢 (圖表9)
司線員必須以正式的旗幟手勢指出犯規的類型,並持續片刻該手勢。
圖表7
不當行為懲罰等級
類型
|
次數
|
懲罰
|
舉牌
|
後果
|
1.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
|
第一次
|
警告
|
黃牌
|
預防,不予懲罰
|
第二次之後
|
懲罰
|
紅牌
|
喪失發球權及失一分
| |
2.無禮貌行為
|
第一次
|
懲罰
|
紅牌
|
喪失發球權及失一分
|
第二次
|
驅逐出局
|
同時舉紅黃牌
|
該局球隊陣容不完整,沒收該局
| |
3.冒犯行為
|
第一次
|
驅逐出局
|
同時舉紅黃牌
|
該局球隊陣容不完整,沒收該局
|
4.侵犯行為
|
第一次
|
取消資格
|
分別舉黃紅牌
|
該場球隊陣容不完整,沒收該場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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